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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熠譞间接互惠理论研究进展

来源:语言识别 时间: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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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经济学假设人类行为都是出于自利动机,而现实生活和大量的实验室证据表明,人们常常偏离纯粹的自利行为,互惠是其中一种重要的行为表现。行为经济学家将互惠纳入行为模型构建,其解释能力和预测能力相对于传统经济学模型都是突出的。互惠又可进一步分为直接互惠与间接互惠。迄今,实验经济学中大量的研究致力于直接互惠,即人们用善意回报善意,用恶意回报恶意。但在更多情况下,善意或恶意的行为并不能被直接回报,反而被传递给了不相关的第三方,这便是“间接互惠”。间接互惠不仅广泛存在,并在经济互动中起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对间接互惠的内涵和特征进行提炼,对现有文献中间接互惠的存在性证据和强度比较进行梳理,并结合理论解释对影响间接互惠的因素进行探讨。

关键词:实验经济学直接互惠间接互惠信任博弈

一、引言

互惠(reciprocity)在经济互动和社会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直觉和实际经验告诉我们,人们往往以善意回报善意,以恶意回报恶意。成语“投桃报李”“以直报怨”描述的就是这一现象。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当人们回报善意或恶意时,其互惠行为的接受对象并不是单一的,既可能是善意或恶意的来源,即行为的发起者,又可能是与先前交往无关的第三方。在行为经济学中,互惠被定义为以善报善或以恶报恶,是一种出于回应而非主动的条件行为。NowakSigmund()根据互惠接受者身份的不同,把互惠分为直接互惠和间接互惠。在直接互惠中,甲向乙表达善意或恶意,乙则如是回报给甲。这里善意(恶意)行为的发起者同时是互惠行为的接受者,善意(恶意)行为的接受者同时是互惠行为的发起者。Stanca()将直接互惠的这一特征称为“双重重合”。而间接互惠则相对复杂,由于不相关的第三方涉入互惠行为,双重重合不复存在。根据互惠行为的来源和接收方的不同,NowakSigmund()将间接互惠进一步分为“上游间接互惠”和“下游间接互惠”。上游间接互惠指的是当甲帮助(伤害)乙以后,乙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丙。下游间接互惠又称社会间接互惠,指当甲帮助(伤害)乙以后,丙以同样的方式对待甲。下游间接互惠的存在使得甲可以采用策略性行为为自己谋取利益。相反,上游间接互惠行为不存在策略动机,属于强互惠行为,很难用以自利为前提假设的传统经济学理论来解释,本文所探讨的间接互惠更多属于上游间接互惠范畴。

间接互惠在生活中俯拾皆是。一方面,善意的行为可以经由间接互惠传递开来。比如,校友捐赠基金的成立使得曾经受惠于校园经历的校友有机会施惠于新一代的学子,校友的慷慨捐赠行为得以代代相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社会各界也涌现出诸多令人动容的“爱心传递”:医院接受过救助的人员出院后主动担当社区志愿者,为他人提供服务;接受治疗获得康复的病人出院恢复健康主动选择捐献血浆等等。这种“你帮我,我帮他;我帮大家,大家相互帮助”的积极连锁响应,对于亲社会行为的普及和推广具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人们的行为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过往经历的影响,恶意的行为也有可能发生连锁反应甚至产生递增效应。比如,一个职员在工作场所受到来自上级的不公正待遇所引起的情绪反应可能使得该职员以不友善的态度对待下属,即使下属与职员的上司没有任何关联。全球市场的扩张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商业机构有更大的空间选择新的合作伙伴,单次交易的频率较以往有更大的增长。当面对不同的生意伙伴时,某次不愉快的交易经验可能使商家以更吝啬的态度对待其他交易对象。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报复社会行为,如袭警案、公交车纵火案、爆炸案、校园砍杀案等行为主体大多经历了恶意的对待或遭受了不公平待遇,而报复社会则是这种消极间接互惠的极端发泄方式,值得社会各界的重视。

在经济学文献中,互惠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直接互惠和下游间接互惠。在理性人假设的框架下,直接互惠被认为是触发以及强化亲社会行为的主要因素之一,且在大量的经济学实验中被观测和度量,如最后通牒博弈、独裁者博弈、礼物交换博弈、公共物品博弈。下游间接互惠的研究则多集中于重复博弈中的策略行为,如声誉或名声的建立。由于人们更容易以友善与合作对待他们认为是友善、合作、慷慨的人,建立这样的声誉对于获得未来的收益大有裨益。因此以自利为主要出发点的个人也会在声誉动机的驱动下采取亲社会行为,以博得他人的信任和互惠,从而最大化自己的收益。研究者们在大量实验中发现了为建立声誉而采取的亲社会行为。

相较而言,针对间接互惠的经济学研究较少。相比自然科学和心理学在该领域的探索,经济学家在这一领域的探索尚处于起步阶段。Okada()指出,虽然在经济实验中间接互惠经常可以被观察到,但从理论上解释间接互惠依然存在困难,因为被试没有从她或他的合作者那里得到任何好处,这也是为什么研究间接互惠的文献相对较少的原因所在。本文回顾了近年来有关间接互惠的实验室实验、实地试验和计算机模拟研究,梳理了该领域的研究进展和最新发现。

本文首先回顾了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界通过理论和实验研究所揭示的间接互惠的特征和性质。实验经济学通过可控的实验室实验严格比较了两类强互惠的相对强度,发现间接互惠在大部分实验室环境中都不弱于直接互惠。考虑到间接互惠在社会经济中的普遍存在及其连锁反应,这一发现提高了学者对相关主题的研究兴趣。其次,本文梳理了对间接互惠行为产生影响的因素。现有研究表明,情感体验与情绪表达、社会形象、社会制度及社会规范、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等都会对个人的间接互惠行为产生影响。这一类研究对于助推良性间接互惠、抑制恶性间接互惠提供了有效的切入点。最后,本文尝试基于行为经济学中的社会偏好模型和进化论理论对间接互惠行为的产生及其背后机制做出阐述。

二、间接互惠的内涵与特征

(一)间接互惠的命名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感知到的善意(恶意),人们有时可直接回报给善意(恶意)的发起人(origins),有时则只能将善意或恶意间接回报(传递)给予前一轮交往无关的第三方。基于互动行为中是否涉及第三方,NowakSigmund()将互惠分为“直接互惠”和“间接互惠”,又将“间接互惠”进一步分为“上游间接互惠”和“下游间接互惠”。直接互惠即甲先帮助乙,乙随后回报给甲。间接互惠中的“上游间接互惠”即甲先帮助乙,乙随后帮助丙。最初接受帮助的乙处于互惠行为的上游,将帮助传递给丙,因此称为“上游间接互惠”。间接互惠中的“下游间接互惠”即甲先帮助乙,丙看到甲的行为后回报给甲。在这里,最初接受帮助的乙处于互惠行为传递的终点,因此称为“下游间接互惠”。

NowakSigmund()最早提出“上游间接互惠”所描述的行为,这一提法在包括生物学界在内的科学界得到较大范围的接受和遵从。但是,在社会科学界,特别是经济学界,不同学者仍然采用不同的提法,对此类行为的名称尚未统一。表1归纳了不同领域的学者对这一行为的命名方式。通过命名,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其含义和研究者所侧重的不同方向。第一,如前所述,“上游间接互惠”这个名称更多受到科学界的青睐,在社会科学界使用的较少。第二,大部分经济学家在提及这一行为时,更倾向于“间接互惠”这一提法,为了与有策略动机存在的“下游间接互惠”区分开来,会冠以“广义”二字,以说明互惠的接受者不局限于最初的行为发起者。与“间接互惠”相结合,从一个侧面说明对这一行为的研究仍在起步阶段,尚未自成体系或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有较大的扩展空间。第三,对于“连续互惠”和“传递互惠”这两个提法,虽然使用的学者还不多,但是直观地描述了这一行为的发生机制,并且不容易和“下游间接互惠”相混淆,在笔者看来,也是比较好的提法。本文沿袭大部分经济学学者的提法,若不做特别说明,“间接互惠”一般泛指“上游间接互惠”行为。

表1间接互惠的不同表达及对应文献

(二)间接互惠产生的原因及其特征

间接互惠行为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其他互惠(如直接互惠)发生的条件不存在。例如,当捐赠者是匿名或已经死亡时,间接互惠是唯一选择。第二,即使直接互惠是可能的,但由于种种原因,间接互惠仍是最合适的选择。例如,当初始给予者明确要求间接互惠时,或者当返回初始给予者会与他或她的意图冲突时,互惠者更有可能选择间接互惠的方式将善意传递下去。这种情况在慈善捐赠或者奖学金捐赠时比较常见。针对此种情况,行为经济学从感恩情绪的视角进行了阐释。在行为经济学中,感恩是指个体在接受他人恩惠后产生的认知—情感反应,是一种积极且愉悦的体验。对于特质感恩水平较高或体验到较强状态感恩的人,做出亲社会行为的可能也会更大,从而促进间接行为互惠的产生;心理学基于早期的同情共感(empathy)利他主义假说对此给出了相关解释。同情共感是个体对他人经历的情感反应,也是亲社会行为的最重要动机之一。目前已经有许多研究证明共情与亲社会性高度相关,并基于实验室研究的数据验证了早期“共情会引发利他行为”的共情利他主义假说。第三,将直接互惠作用于行为发起者是困难的或是不理性的。例如,在负面互惠中,由于权力差异、能力差异、阶层差异的存在,受到打击或伤害的一方实施直接负面互惠行为可能将对互惠实施者造成进一步的伤害,甚至直接负面互惠无法直接投射到伤害来源。在这种情况下,由某些负面情绪所主导的将伤害转移到更加弱势或者无辜的第三方,成为更现实和可行的做法。

现有文献中对于互惠特征的探讨已相对成熟,Sahlins()最早从三个方面来解释互惠:回报的“平等性”、“即时性”和“利益性”;CropanzanoMitchell()论述了互惠的三种特征:相互交换决定了互惠的发生与否,社会规范和个人导向能够影响互惠的发生频率以及强度。与其他互惠形式相比,间接互惠具有鲜明的特征。第一,在间接互惠的过程中,仅存在一次重合,不存在直接互惠中的双重重合。具体来说,初始行为的接受者同时是互惠行为的发起者;但初始行为的发起者并不是互惠行为的接受者,不明确涉及任何形式的回报。第二,间接互惠是一种强互惠,不存在策略动机。强互惠是一种利他性行为,不期望现在和未来得到任何回报。间接互惠中的乙在得到甲的善待(恶待)之后,对与初始行为不相关的丙进行回馈。回馈行为所涉及的成本全部由乙本身承担,回馈完成后乙不能直接因此得利。间接互惠的强互惠性质与直接互惠中的互惠行为相同。第三,间接互惠具有传递性,在现实生活中能产生涟漪效应,人们在互动中经历的善意或者恶意将会随着互动链式传导下去。因此,一个善行可能会触发更多善行,而一个恶行可能会触发更多或者更加恶劣的恶行。行为经济学中的损失厌恶定律指出,在相同等级的初始行为下,负面间接互惠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将大于正面间接互惠所造成的积极影响。对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报复社会行为,如暴力袭警案、公交车纵火案、爆炸案、校园砍杀案等,其行为主体大多经历了不公平或主观上认为不公平的对待,是负面间接互惠的一种表现。

(三)间接互惠的作用机制

关于间接互惠的作用机制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结论。Molm()首次对互惠作用机制进行了较为成熟和较为系统的归纳,从未得到回报的风险、价值观表达和冲突的显著程度三个层面对于互惠的传导机制给出了理论解释,该理论对于本文间接互惠作用机制的探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从风险程度来看,在间接互惠中,当个体选择给予却未能得到对方回报的时候,他们要承担做上述决策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而在间接互惠中,这种风险要比直接互惠时更大,因为个体的交换是单向的,且对象为群体中一个无关的第三方。同样,若个体在风险增加后仍获得回报,会显著增加个体间的信任感。

其次,从价值观来看,间接互惠本质上仍属于个体的自愿行为,并与个体所接受的价值观密不可分。这种价值观往往与社会规范息息相关,需建立在人们对于他人利益的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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