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陈杭平教授回母校清华就“人工智能对法律的挑战”问题的思考与发言
作者
张陈果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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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论及人工智能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边界时,既有的理论探讨和政策导向分析大多以下几方面内容: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现状与这一概念的法律定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及其边界;按照目前知识产权法的布局——人工智能技术的保护现状及未来保护趋势,以及知识产权法如何前瞻性地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本文也从这三部分依序展开。
一、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现状与法律定位
人工智能的缩写为AI,对其词源进行检索,artificial的词源是拉丁语artificium。该词逐步发展成为古法语的artificiel,后变成如今的artificial。其原意为手工制造,意为非天生,制造产生的。而Intelligence的拉丁语为intelligere,原意为“懂得”。“因为懂得所以慈悲”的“懂得”;它是有感情、有“心”的意思,不仅仅限于“智能”这一层含义。
发展至今,人工智能技术的种类主要有八大类:包括知识图谱、知识推理、知识表示、模式识别、语音/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算法等等。截止目前,人工智能还没有发展出“感情”和“心”的这一层能力,但这是研发高阶人工智能的下一个目标——如果我们有幸见证“智能”从“技术”变成“生命”的话。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报告显示,在现有的人工智能技术中,深度学习和神经网络技术方面的发展是最快的。其对我们生活的影响随处可见。例如,人工智能教习音乐的产品——智能音乐手套(如图)。
将其戴在手上后,手套可以带动使用者的手指按照乐谱来练习长笛或者钢琴。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人工智能的学习产品,是由上海纽约大学夏立安教授团队研发的。他们通过训练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目前已有很大进展。音乐人工智能不仅可以即兴伴奏,还可以作曲。不过,当我问及人工智能创作是否已经可以替代人类作曲家时,夏教授表示人工智能作曲科研攻关暂时无可替代的一个部分,是古典音乐。古典音乐凝聚了古往今来人类音乐创作最伟大的智慧,人工智能依靠算法和大数据目前还没有办法去破解。这一点令我深思。
再举一例。如果我向人工智能翻译机器人朗读《红楼梦》,由它翻译成英语,由此生成的英语版红楼梦能否构成翻译作品呢?如果是的话,谁是作者,是翻译机器人还是朗读者?而如果说不构成翻译作品,而是直接流入公共领域——因为翻译机本身机器学习依赖的数据就是从公共领域来的,产生的“数据”也进入公共领域,“质本洁来还洁去”,这样的制度设计又是否合适?这个政策的尺度如何确定,才能既具有总体的合理性,又能鼓励技术创新?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及其边界
学者们经常拿微软小冰“出版”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来距离,讨论小冰是否有著作权这个问题。小冰的创始人李笛是我和陈杭平的同班同学,毕业十五年李迪没有结婚也没有生子,但他创造了微软小冰。小冰的“成长历程”充满了李迪的个人印记,就像他的孩子一样。但实际上小冰“写”的“诗”,完全比不上李迪本人的诗歌。(李笛在清华就读时,是清华法学院的大才子,创作了很多诗作。)我曾私下咨询李笛,其认为微软小冰的诗歌是否具有著作权。李笛答道:“如果你们给小冰的诗歌著作权,‘她’下一秒就可以‘创作’出几千首、几万首诗歌。她可以不眠不休的创作。”(因为人工智能不是碳基生物,不需要吃饭睡觉,可以无时无刻不在创作。)所以对“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具有稀缺性这个问题,答案明显是否定的。那么这样的文字是否有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呢?目前来看也没有。如果给小冰的诗歌著作权,是否能激励小冰创作呢?答案当然也是否定的——不是“人”的“机器”如何能被“激励”呢?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赋予相关作品“诗歌著作权”,是否能激励微软公司的小冰团队继续创新?微软是否会因此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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