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转型的规则之治”专栏
国家“十四五”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结合数字化发展趋势推动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创制新规则,减少法律漏洞和法律冲突,是法学法律研究的重要使命。《东方法学》《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商业经济与管理》《浙江社会科学》《现代法学》《法学论坛》等40家核心期刊一致同意,成为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的创始成员,加强智慧法治前瞻性研究,打造智慧法治学术期刊集群,为数字化转型的规则之治提供智力支持,推动数字科技等前沿技术更好服务人民福祉,推动新时代中国学术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年7月16日,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发布“数字化转型的规则之治”征文公告,面向全球征文。至年10月15日征文截稿,共收到篇文稿。经初审和查重后,有篇文稿可进入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各刊联合评审选稿程序。年11月9日,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各刊线上会议讨论确定了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评审规则。年11月12日,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各刊按评审规则实施评审选稿作业,《浙江工商大学学报》首轮选出1篇文章,第二轮选出1篇文章,分别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人工智能司法的三重矛盾》。为服务、推动和引领数字化转型的规则之治,将陆续刊发上述2篇获奖文章,以飨读者。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摘要: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中的主要问题表现为鉴定意见的信度不足。这一方面源于涉及精神医学、心理学、法学在内的司法精神病学本身属于交叉学科,学科间话语系统融合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对象本身存在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方面的复杂性。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执法、司法领域的普及应用,以及算法、算力、数据的不断成熟,遵循新型技术嵌入精神病学、心理学而产生新型理论的“一级嵌入”与新型理论嵌入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二级嵌入”的“双嵌入”路径,采用“分块开发”“系统整合”“流程整合”三大操作程序,并借鉴人工智能技术中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心理计算技术和智能辅助决策技术资源,能够直接回应并一定程度解决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中信度不足的问题。这为人工智能辅助鉴定系统的研发,赋能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提供了可能。
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精神病鉴定;技术路径;信度
来源:王迎龙,宋业臻.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1):65-73.
DOI:10./j.cnki.cn33-/c..01.
(责任编辑:张伟、郑英龙)
作者
王迎龙
作者简介:
王迎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宋业臻:青岛认知人工智能研究院研究员,心理学博士,主要从事人工智能心理计算研究。
一、引言
根据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实践中产生了适用标准不统一、诊断不规范甚至“被精神病”等乱象,导致了人们对于精神病鉴定公正性问题的担忧。其主要难点问题表现为“精神病的鉴定、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情况”“多次鉴定的不一致性较高,由此引发较严重的重复鉴定、多次鉴定”。有学者根据部分地区和机构的统计数字推测,存在多次鉴定的案件中,不同鉴定意见之间的不一致率在30%左右。从认知科学与临床精神病学角度来看,这一难点问题可以归纳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信度不足”问题。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信度不足问题,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产生。一方面,跨学科话语系统差异造成了学术沟通断层。司法精神病学涉及法学、医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多学科合作本身就面临着极大的困难与挑战。诺伯特·维纳就曾经指出:“如果一个不懂数学的生理学家和一个不懂生理学的数学家合作,那么这个人不会用那个人所能接受的术语表达自己的问题,那个人也不能用这个人所懂得的任何形式来做出自己的回答。”由于法学、医学、心理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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