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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法治中国建设国际传播力和话语权的五个

来源:语言识别 时间:20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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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从坚定四个自信、做好换位思考、完善场景叙事、灵活借船出海、务实蓄势而行等五个维度提升法治中国建设的国际传播力和话语权。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是加强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增强对外话语的创造力、感召力、公信力,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新形势下对外宣传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进入新时代,尽管我们在法治领域“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但受制于传统的话语体系和宣传模式,上述改革成果的国际传播效果仍不够理想,还存在“对外不会说,说了听不懂,懂了不敢信”现象。今年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年)》,把“推进对外法治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作为加强涉外法治的重要任务。

笔者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之后,结合自己参与司法改革与法治宣传工作的经历,谈谈如何从五个维度提升法治中国建设的国际传播力和话语权。

第一,坚定四个自信。长期以来,法治领域的许多定义权、评价权被部分西方国家把持,发展中国家进行再全面、深入的改革,只要达不到所谓“独立”标准、“变色”诉求,其法治地位也不被承认。因此,做好法治领域的国际传播,首先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特点、制度优势、理论基础、文化渊源有充分认识、坚定自信。有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才能够正本清源、激浊扬清。在国际传播过程中,如果一味迎合外国人,只讲对方爱听的,对党的领导、服务大局、民主集中制、群众路线等中国特色反而遮遮掩掩、语焉不详,就远远谈不上成功、有效的传播。

过去,一些西方“教师爷”爱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对我国法治建设说三道四。事实上,对于何谓良法善治、司法规律,我们有自己的鲜明政治逻辑和坚定政治立场,说清讲明的效果,好过生硬回怼。在与部分外国法官、学者讨论上述议题过程中,当我们亮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展示“三个规定”、省级统管、法官依法履职保障、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法院等配套性改革举措时,许多质疑不攻自破,也可以得到对方的认可与理解。

第二,做好换位思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采用贴近不同区域、不同国家、不同群体受众的精准传播方式,推进中国故事和中国声音的全球化表达、区域化表达、分众化表达,增强国际传播的亲和力和实效性。由于中外法治形态、司法制度差别较大,在法治传播领域,更有必要站在受众视角决定策略,综合考虑其法域背景、知识结构、司法经历、语言习惯,构建起有利于对方理解、接受、信服的话语体系。

一是在术语翻译上,要逐步规范人民法院组织机构、职务名称方面的译法,防止语言差异导致认识偏差。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既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也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国际商事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等派出机构,完善了地方法院专门审判庭、专门法庭等专业化审判机构。这些机构哪些译为Court,哪些译为Division,哪些译为Tribunal,需要规范统一,防止“专门法院”“专门法庭”“专门审判庭”“人民法庭”被混为一谈。再比如,我们传统上把“高级法官”翻译为SeniorJudge,但在许多英美法系国家,SeniorJudge主要指处于半退休状态的年老“资深法官”,若不专门说明,易在对外交往中引发误解。

二是在表述方法上,要避免“外宣内宣化”,不要在国际传播中使用“通稿体”“讲话体”文风。例如,某次对外交流过程中,介绍者按照惯例,直接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介绍司法责任制改革,但外国法官一头雾水,质疑说:“难道过去的审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负责?”进而询问“审理者”“裁判者”“负责者”的范围如何界定,反而没有达到预期传播效果。

三是在背景阐释上,要尽可能超越历史传统、文化语言、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等障碍,让外国人听得懂、愿意听。例如,某次与欧洲法官交流网络犯罪问题,考虑到部分国家的互联网支付尚不发达,我国法官首先详细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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