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王利明上海市法学会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改革开放40多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其规则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则。民法典要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体现时代的精神,满足时代的需求,解决时代的问题,彰显时代性。我国民法典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例和制度。我国民法典既反映了时代精神,又体现了时代特征,还解决了现实问题。它不仅能够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将为我国在21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还为世界民法典体系构建提供了中国方案,作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民法典时代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球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绿色原则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其规则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则。作为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我国民法典固然借鉴了其他民法典的成功经验,但更注重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和体现时代发展特色,具有许多亮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彰显了鲜明的时代性。
一、彰显时代性是民法典的优秀品格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更是时代的产物,不可能脱离一定时间和空间而存在。在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看来,法律不是被创造出来的,而是被发现的,其根植于一个民族在过往历史中所形成的生活经验和实践智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是历史的产物”。庞德在评价历史学派的这一观点时也指出,“历史学派的学说同样包含了诸多真理,法律不可能完全是横空出世的”。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与其自身的历史文化、价值观念和实践经验分割开,中国的法律“也深深地根植于为中国历史和中国国民长期以来所熟悉的制度与理念中”,需要结合其自身的历史处境和经验来解释和适用。“法的一切效力都是当时历史的总体状况的产物和缩影”。民法典也是如此。民法典的时代性是其具有的时间品格,体现为其与所处时代的精神和特征的完全契合。
(一)保持时代性是民法典具有生命力之原因所在
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民法典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这也说明任何民法典都是从经济和社会的根基中生长出来的。优秀的民法典总能集中折射时代精神的发展方向,而如果民法典逐渐与社会生活脱离,就表明它已落后。虽然民法典所处的时代决定了民法典的品格,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法典只是被动消极地记载社会,恰恰相反,立法活动应当主动探寻社会发展的动向。自18世纪展开法典化运动以来,各个不同时期的成功民法典之所以产生广泛的影响,就是因为反映了不同时期社会的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抓住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方向,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民法典是时代的缩影,而保持时代性是民法典具有生命力的原因所在。
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范围内民法典的杰出典范。在年法国民法典制定时,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刚刚完成,法国正处在由封建领主制经济向土地私有化的过渡阶段,法国民法典的编纂推进了土地私有化,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壮大和发展提供了保护。其“自由、平等和政教分离的思想巩固了法国大革命所取得的成果,昭示着自由个人主义取得了胜利”。这一时期确立的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原则,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物权法定原则以法律的形式消灭了土地上的封建特权,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婚姻制度的确立使得婚姻从教会的垄断之下解放出来,具有了世俗性。这些成果使得法国民法典成为资本主义民法典的典范。
德国民法典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社会当时逐步开始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从经济方面来看,19世纪后半叶,德国的工业经济经过急剧发展,从一个农业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转变为一个工业国家,逐步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型。德国民法典正是在这一转型时期制定的,与其他法律一起,德国民法典摒弃了日耳曼法中的落后因素,如废止了土地分层所有的封建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完全所有权制度,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一方面,德国民法典以合同和所有权为中心,以私法自治为基本理念,充分动员了社会经济资源,促进了德国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使德国成为欧洲的工业强国。德国民法典除了注重通过保护财产权和社团自由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外,也极其强调对行为自由的保护,契约自由成为整个“动态世界的操纵杆”。德国民法典还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特点,例如,确认了股票、债权等财产权利,改变了罗马法以来的“物必有体”的规则,适应了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权利社会化的思想已经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不断产生,以基尔克为代表的学者则批评德国民法典中“几滴社会的润滑油”是完全不够的。在具体的制度上,虽然在19世纪末,工业化的发展催生了越来越多的事故,但远未达到发达的工业化生产,使得立法者忽视了危险责任的重要性。虽然德国已经在特别法中对高度危险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仍然拒绝将高度危险责任纳入民法典。因此,德国民法典具有鲜明的社会转型印记,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它的双足毅然立于自由市民的、罗马个人主义法律事项的土壤之上,但是,它的双手却已经踌躇迟疑地、偶尔不时地向新的社会法律思想伸出”。可以说,德国民法典的这些特征与其所处的时代是无法分割的。
年的瑞士民法典是20世纪以来民法典的杰出代表。这部民法典根植于瑞士各州对统一法律的迫切需求,以平实易懂的语言和层次分明且富有余地的体系,为欧洲民法典带来了全新的风格。相较于以财产权调整为主导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而言,瑞士民法典开始强调对人格权的保护,其在第一章第一节中,通过法律人格的规定,实现了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瑞士民法典在确认了物权变动中有因的物权形式主义的基础上,扩张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而强化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瑞士债法开创了民商合一体制的先河,有力促进了交易的发展。
20世纪末期产生的荷兰民法典也是一部独具特色的民法典,如其独创了财产编的体系设置。而且,为适应本国的海上运输发展需要,荷兰民法典单独设立了运输法一编,这也成为荷兰民法典的重要特征。
综上所述,可以说,优秀的民法典都集中反映了所处时代的精神,契合了所处时代的特征,解决了所处时代的问题,促进了所处时代的进步,无论是法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原则,德国民法典所体现的所有权社会化,还是瑞士民法典所倡导的强化对人的保护的理念,荷兰民法典财产权、运输法独立成编的体例,都充分说明这一点。这也意味着,一部优秀的民法典不能仅仅是对他国民法典规则的移植和照搬,而应当充分反映时代精神与时代特征,这才是民法典的生命力所在。
(二)保持时代性是民法典发挥应有作用之原因所在
民法典之所以要保持时代性的原因就在于:
一方面,时代决定了民法典的品格,法律来源于社会生活,产生于交易实践,是对生活经验和社会规律的概括和提炼。《慎子》云:“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民法典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一般条件的反映,必须紧密结合特定时期的社会需求,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回应和解决现实问题,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换言之,编纂民法典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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